管教要點
壹、主旨:為維護校園秩序,落實教育學生品德學習,確立學生獎懲標準,特訂定本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校務會議提案通過
貳、依據:本辦法依
(1)96年6月22日台訓(一)字第0960093909號函。
(2)96年7月13日南市教學字第09600659390號函修訂。
(3)105年5月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50060175號
(4)105年5月30日南市教安(一)字第1050545989號
參、說明:學生之獎懲應審酌下列情形,以作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一)年齡之長幼。 (二)年級之高低。 (三)身心之狀況。 (四)動機與目的。
(五)態度與手段。 (六)行為之影響。 (七)家庭之因素。 (八)平日之表現。
(九)初犯或累犯。 (十)行為後之表現。
肆、辦法:學生之獎勵、懲罰、申訴與銷過,其種類如下:
(一)獎勵: 1.嘉勉 2.嘉獎 3.小功 4.大功
(二)特別獎勵: 1.獎品 2.獎金 3.獎狀 4.榮譽獎章 5.其他表揚
(三)懲罰: 1.訓誡 2.警告 3.小過 4.大過
(四)特別懲罰: 1.留校察看 2.交由家長帶回管教 3.輔導改變學習環境 4.移送警政單位。
(五) 學生申訴:本要點第十二條。
(六) 改過、銷過:本要點第十三條。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校務會議提案通過
貳、依據:本辦法依
(1)96年6月22日台訓(一)字第0960093909號函。
(2)96年7月13日南市教學字第09600659390號函修訂。
(3)105年5月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50060175號
(4)105年5月30日南市教安(一)字第1050545989號
參、說明:學生之獎懲應審酌下列情形,以作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一)年齡之長幼。 (二)年級之高低。 (三)身心之狀況。 (四)動機與目的。
(五)態度與手段。 (六)行為之影響。 (七)家庭之因素。 (八)平日之表現。
(九)初犯或累犯。 (十)行為後之表現。
肆、辦法:學生之獎勵、懲罰、申訴與銷過,其種類如下:
(一)獎勵: 1.嘉勉 2.嘉獎 3.小功 4.大功
(二)特別獎勵: 1.獎品 2.獎金 3.獎狀 4.榮譽獎章 5.其他表揚
(三)懲罰: 1.訓誡 2.警告 3.小過 4.大過
(四)特別懲罰: 1.留校察看 2.交由家長帶回管教 3.輔導改變學習環境 4.移送警政單位。
(五) 學生申訴:本要點第十二條。
(六) 改過、銷過:本要點第十三條。
條例第一到六條第一條 行為表現良好,不合於嘉獎以上獎勵之學生,應予當面口頭嘉勉。
第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嘉獎: (一)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三)參加團體活動確有成績表現者。 (四)適時通報校園危險狀況,足以預防事件發生者。 (五)節儉樸素、愛護公物;珍惜資源、維護優質環境,足為同學模範者。 (六)拾物不昧,其價值貴重者。 (七)表現團隊互助合作精神,積極爭取團隊榮譽者。 (八)值勤特別盡職者。 (九)主動或領導同學為公服務者。 (十)運動比賽時表現體育道德者。 (十一)主動關懷、鼓勵弱勢、特殊需求學生或團體,表現愛心與友善者。 (十二)尊重異性,主動協助推動性別平等教育或活動,有具體表現者。 (十三)被選為各級幹部尚能負責盡職者。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小功: (一)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增進校譽者。 (二)行為誠正,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實者。 (三)被選為各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四)維護公物或主動認養社區、學校環境美綠化,成效足為同學楷模者。 (五)倡導正當休閒活動成績優良有具體事實者。 (六)行善、熱心公益不落人後,充分展現生命正面價值與意義者。 (七)熱愛鄉土,積極主動參與相關活動,維護、創新文物(化)表現良好者。 (八)敬老扶幼、見義勇為,能維護基本人權與團體紀律者。 (九)檢舉弊害或適時阻止校園危險事件發生,經查明屬實者。 (十)拾物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者。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功: (一)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二)善心義舉或長期主動照顧身障、傷殘等同學,確有具體事實者。 (三)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成績特優者。 (四)積極參加各項公共服務,改善或增進社區、校園環境表現優異者。 (五)檢舉重大弊害或防阻重大意外事件,經查明屬實者。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特別獎勵: (一)於同一學年度內,記滿三大功後,復因功合於記大功之事實者。 (二)長期表現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或同學,有特殊事實者。 (三)長期照顧、幫助他人或特殊善心善行,堪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四)有特殊義勇行為,並獲得優良之表揚者。 (五)倡導或響應愛國運動,有優異成績表現者。 (六)揭發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因而未造成不良後果者。 (七)德智體群美,五育成績特優者。 前項各款特別獎勵應經學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獎勵。 第六條 學生生活行為偶犯錯誤,情節輕微,未達記警告以上之處罰者,得採適當方式予以訓誡。 |
條例第七到八條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警告:
(一)禮貌不周,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二)與同學吵架,出言恐嚇者。 (三)上課時不從任課教師指導,屢經提醒仍不改正者。 (四)屢次不按時繳交作業者。 (五)升旗及各項集會,態度輕浮搗蛋者。 (六)不履行班會規定或生活公約情節輕微者。 (七)上課期間未經允許接見賓客者。 (八)言行態度輕浮隨便者。 (九)歧視異性或以言語挑釁、傷害弱勢及特殊需求學生者。 (十)值勤不盡職責者。 (十一)參加團體活動態度消極怠惰者。 (十二)拾獲金錢、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者。 (十三)偷閱他人私密個人資料者。 (十四)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者(一週累計達三次、一個月達六次)。 (十五)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嚷影響秩序,經勸導仍不知改正者。 (十六)因過失破壞公物而不自動報告者。 (十七)上課或集會無故離開者。 (十八)違規向校外訂購餐飲者。 (十九)違反善良風俗(加註:行為事實),情節輕微者。 (二十)在校期間不當使用3C用品。 (廿一) 隨地吐痰或拋棄髒物,妨害團體整潔,觀瞻或公共衛生者。 (廿二)不遵守交通規則(未戴安全帽、單車雙載、校內騎車、校外停放自行車)。 (廿三)欺騙尊長、同學或朋友,情節輕微者。 (廿四)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輕微者。 (廿五)教學區從事球類活動,屢勸不聽。 (廿六)違反試場規則,屢勸不聽。 (註:依事實陳述懲處;如段考期間違反,加會教務處依考試舞弊處分辦法辦理。)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小過: (一)違犯第七條各款情節較為嚴重者。 (二)違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三條各款內容者。 (三)違反試場規則,情節輕微者。 (註:依事實陳述懲處,如段考期間違反考場規則,加會教務處依考試舞弊處分辦法辦理) (四)攜帶或觀看不正當之書刊、圖片或影片者。 (五)冒用或偽造家長文書印章者。 (六)不假離校外出者。 (七)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成績單或其他資料者。 (八)拾金錢、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價值貴重者。 (九)言行不檢(對師長言語及行為不敬),經糾正不聽者。 (十)侮蔑異性、攻擊弱勢或特殊需求學生,情節輕微者。 (十一)竊盜行為,情節輕微者。 (十二)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者。 (十三)擔任班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十四)不遵守交通規則(未戴安全帽、單車雙載、校內騎車、校外違規停放腳踏車),情節嚴重及屢犯者。 (十五)攜帶打火機、香菸、檳榔、酒品等違禁品及使用者,經查明屬實。 (十六)出入不正當場所者(網咖、電子遊藝場、夜店、聲色場所)。 (十七)無故缺席重要集會或活動者。 (十八)侵犯或毆打同學者。 (十九)侵犯著作、智慧財產權者。 (二十)到校無故未進教室上課者。 (廿一)違反善良風俗之行為者(加註:行為事實),情節重大者。 (廿二)蓄意惡作劇他人,導致他人身心傷害。 (廿三)糾合(校內學生)滋事。 (廿四)校內玩火,情節輕微者。 |
條例第九到十五條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過:
(一)違反第八條各款,其情節較為嚴重者。但有第十四條情形者,不在此限。 (二)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者。 (三)集體械鬥或毆打同學成傷者。 (四)誣蔑師長,態度傲慢者。 (五)考試舞弊情節嚴重者。 (註:依事實陳述懲處,如段考期間違反考場規則,加會教務處依考試舞弊處分辦法辦理) (六)竊盜行為情節較重,勒索威脅者。 (七)蓄意規避公共服務,並影響他人者。 (八)行為不檢,有玷校譽,情節重大者。 (九)侮辱或侵犯異性、攻擊弱勢或特殊需求學生,情節重大者。 (十)賭博、吸食或注射毒品,經查明屬實者。 (十一)在校外擾亂秩序破壞校譽情節較重者。 (十二)攜帶違禁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十三)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行跡可疑,屢勸不改者。 (十四)故意損毀公物,情節嚴重者。 (十五)糾合校外人士在校內外滋事者。 (十六)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十七)故意毀損國旗者。 (十八)故意不尊敬國家元首者。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特別懲罰: (一)在校期間銷過後滿三大過者。 (二)組織或參加不良幫派,屢誡不悛者。 (三)違反政府法令情節重大者。 (四)集體械鬥或打傷他人情節重大者。 (五)竊盜行為情節重大者。 (六)反抗師長,情節重大者。 (七)違反第九條各款,其情節較為嚴重者。但有第十四條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情形,應經學務會議議決通過,校長核定後,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1.留校察看或由家長帶回輔導(時間以五日為限)。管教期間,不以曠課計,輔導老師及導師應予以適當之輔導。 2.在校外犯重大刑案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十一條 所有獎懲,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參考資料之責任。小功由學務處會簽導師後核定。警告由 學務處負責會簽學生家長、導師後寄發家長通知函,小過、小過以上加會輔導室簽註意見後,由學務處提經獎懲委員會審議核定後,寄發家長通知函。大功、大過則由學務處會簽導師、學生家長及輔導室簽註意見提經獎懲委員會審議,呈校長核定後,登錄學務系統,寄發家長通知函。 第十二條 學生申訴:如學生對懲處事實不服,於記過單送達之即日起二十日內向申評會(輔導室)提出申請並索取申請表,再由學生之導師、父母或監護人(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出申訴,並確實填寫獎懲事實經過,日期及申訴理由,填妥後送申評會辦理,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三條 改過銷過之申請得由學校班級導師或受懲罰之學生向學務處領取表格,填妥資料由導師簽註具體事實,小過含以下之處分由學務主任核定,大過以上之處分提學務會議討論議決,由校長核定,並依規定原則辦理。 第十四條 特殊需求學生行為問題,依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問題行為處理小組實施計劃實施辦理。 第十五條 本要點經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後,復呈請校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若與上級規定牴觸時,以上級來文規定依據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