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流程 |
四、申請程序:
(一)學生小過(含)以下處分,銷過由學生提出導師、責任區輔導教師初步審核提報訓導處辦理銷過程序。 (二)學生大過處分,銷過由學生提出導師、責任區輔導教師、生教組初步審核提報訓導會議決議後,辦理銷過程序。 五、申請期限: 每學期初訓導處公告銷過申請日期起,二個禮拜工作天內未提出者,則取消其申請資格。 |
其他條例 |
六、有下列重大過錯者則,得經過學生銷過委員會審核通過,方可提出申請。
(一)對師長不恭敬,辱罵師長 (二)向同學恐嚇勒索金錢財物 (三)糾眾打架 (四)考試作弊(情形嚴重) (五)偷竊 (六)縱火 (七)校外滋事行為不檢,嚴重影響校譽。 註:學生如違反前項條列者,如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良好,經學生提出由導師、訓導處行政老師申請,並經學生銷過委員會審核通過,方可提出申請。 七、申請銷過考核辦法 (一)警告一次為三週,警告兩次為六週 (二)小過一次為九週,小過兩次為十三週 (三)大過一次為十六週。 (四)學生小過(含)以下處分,經銷過考核程序後,由導師負責提報訓導處審核會輔導室,呈報校長核定後,予以銷過。 (五)學生大過處分,經銷過考核程序後,由導師、責任區輔導教師負責提報訓導處,經學生銷過委員會決議,呈報校長核定後,予以銷過。 (提案人員應列席會議,說明考察經過) 八、學生銷過考核通過確定後,在該生獎懲記錄加註「銷過」二字,其記錄不呈現在該生成績通知單,但在個人獎懲電腦資料會保留備考。 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提出討論並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